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8:07: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四條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相關規定2l《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節錄)
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找刑事辯護律師上南京刑事律師網(http://www.xgbdr.com),知名南京律師提供刑事案件律師辯護.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