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20:12: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四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1.自然人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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