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22: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客觀要件
虐待被監管人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監管法規主要是指《監獄法》以及其他法律、條例中有關的監管規定。所謂被監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決或未決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監管的人。這些人包括在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決犯,在看守所、拘留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監管的人。毆打,是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是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站、罰跑、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虐待被監管人罪中的毆打、體罰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是直接實施毆打、體罰虐待行為,還是借被監管人之手實施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只是方式上的差異,不影響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成立。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
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確定情節是否嚴重,一般應從行為人實施體罰虐待行為的主觀意圖、手段、對象及其造成的后果來認定。同一行為,由于被監管人的條件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認定。如強迫過度勞動,對身強力壯的人和年老體弱或者少年犯的后果不一樣。后一種人可能因過度的體力勞動,造成身體傷殘。如果是行為人故意所為,就屬于體罰虐待性質,情節和后果都是嚴重的,就要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論處;如果情節一般,后果不太嚴重的,不以犯罪論處,可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監管人員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行為,致使被監管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胯形之-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三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所謂拘留所,即關押被處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所謂看守所,即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對虐待被監管人罪主體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并不以直接對被監管人實施體罰虐待者為限,有的司法工作人員未直接動手實施體罰虐待,而是在執行管教過程中,違反監管法規,指使、授意、縱容或者暗示某個或某些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實施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亦可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體罰虐待的被監管人并非監管人員,固然不能單獨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但他們是體罰虐待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仍可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共犯。但由于被監管人有可能是在脅迫或誘騙之下參與的,所以應視其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按照共同犯罪的有關規定,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慮。
四、主觀要件
虐待被監管人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壓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泄憤報復,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作為量刑輕重的情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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