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刑法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6:12: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刑法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貫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屬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問題的答復》
根據《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樞神經系統興奮或者抑制連續使用能使入產生依賴性的藥品。安定注射液屬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鑒于安定注射液屬于《精神藥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實踐中使用較多,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慎重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員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販賣安定注射液數量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麻醉藥品、精神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藥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提供鴉片二十克以上、嗎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一百片以上)、鹽酸二氫埃托啡零點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規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侖、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數量較大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兩次以上,數量累計達到前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被行政處罰,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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