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04-01 09:56: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法釋[2004) 21號)(節錄)
第三條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節錄)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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