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5: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四條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二)騙取出口退稅;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四十條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經許可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時,偷逃應繳稅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既未經許可,又偷逃應繳稅額,同時構成走私廢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應當按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見定定罪處罰。
雖經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超過部分以未經許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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