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31: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清算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僨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二百零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七條[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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