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辯律師簡析逃稅罪
發表時間:2017-11-07 13:58: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辯律師簡析逃稅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第201條)。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謂“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所謂“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均單位和個人;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篷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犯逃稅罪,逃稅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逃稅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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