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6: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司法機關刑事追訴的正常活動,又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其中侵害司法機關刑事追訴的正常活動是主要客體。洗錢罪的犯罪對象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洗錢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通過上游犯罪而直接獲得的財物,也包括利用這些財物所產生的其他收益。
(二)客觀要件
洗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上述七種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了洗錢行為。具體說,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
1.提供資金賬戶
為贓款持有人提供幫助,為其在金融機構開立合法賬戶或開立假賬戶。通過上述行為,使贓款與贓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離,難以追查贓款的去向。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行為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七種上游犯罪所得的,無論采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即可構成洗錢罪。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將非法資金混雜于合法的現金中,憑借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并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將國內的贓款迅速轉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銀行”是贓款持有人經常采用的方式。一些特殊的享有將資金調往境外權利的公民、企業,只要其為贓款調往境外提供幫助,即可構成洗錢罪。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立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7)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導及其收益的。
洗錢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之一,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達到或其結果如何,均屬既遂。此外,洗錢必須是在上游犯罪以后才能實行,而且事先與贓款持有人沒有通謀。
(三)主體要件
洗錢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洗錢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條對洗錢罪的主觀方面用“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等字眼進行了限定。 “‘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沒有正當理由,以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采購財物的;(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鑰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肆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上游犯罪的范圍仍是明知的內容,只要其明知的內容范圍屬于該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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