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06: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權。
第三十九條本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
(一)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司;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條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二條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為。
第五十一條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格。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七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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