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4: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第十八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假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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