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1: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十一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黑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釋[2009] 19號)節錄】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之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之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汪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既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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