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檢罪的刑法及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3 13:15: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逃避商檢罪的刑法及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三十條(逃避商檢罪)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三條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
第五條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第六條 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七條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殘損短缺,需要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當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相關規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令第447號公布)(節錄)
第四十五條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或者擅自銷售、使用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3]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八十三條[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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