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相關規(guī)定
發(fā)表時間:2020-11-23 13:10: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保險詐騙罪的相關規(guī)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guī)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4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節(jié)錄)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第二十七條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未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幣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一百七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相關規(guī)定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2010年5月7日)(節(jié)錄)
第五十六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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