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6 17:02: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內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二十七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采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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