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0: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82條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在量刑時,主要考慮文件、資料、物品的密級、數量。一般來說,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文件、資料、物品的,比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的處罰要重;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數量多的,比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數量少的處罰要重。上述文件、資料、物品是否泄漏,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等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2001年6月4日 法釋[2001] 19號 自2001年6月l1日起施行)
第八條 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邪教案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對于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緩刑;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刑事責任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