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2 16:35: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2年7月16日 法釋(2002) 18號 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條 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0年11月15日 法釋[2000) 33號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第八條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節錄)(1988年10月19日 [1988)軍法發字第34號印發)
一、關于軍職人員玩弄槍支、彈藥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的問題。
軍職人員在執勤、訓練、作戰時使用、操作武器裝備,或者在管理、維修、保養武器裝備的過程中,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凡違反槍支、彈藥管理使用規定,私自攜帶槍支、彈藥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以過失重傷罪、過失殺人罪或者過失爆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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