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如何抓住被害人過錯實施有效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25 11:26: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0次在刑事辯護中,辯護律師應當注重挖掘被害人有無過錯的相關事實,爭取以此為被告人爭取到減輕處罰。雖然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直接規定被害人具有過錯就可以直接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也沒有明確將其規定為法定量刑情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司法機關是將其掌握為量刑情節之一的。更值得刑事辯護律師關注的是,一旦能夠證明被害人具有過錯,其對基準性往往具有相當大的調節作用。根據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多年以來積累的經驗,以下幾種案件往往存在被害人過錯的情況,是值得辯護律師大力挖掘的案件種類:
1、對于人身傷害類案件而言,被告人往往是因為和被害人之前存在矛盾沖突、私人恩怨等而對其實施侵害行為的,被害人在很多情況下對于矛盾的激發、犯意的形成、犯罪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有時甚至過錯是比較嚴重的。這類案件主要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等。
2、對于交通肇事類犯罪而言,在肇事人不承擔案件全部責任,而是只承擔案件主要責任和同等責任的前提下,被害人可能存在一定的交通違章行為,從而具有案件引發的過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據是公安機關出具的對雙方責任進行劃分的責任認定書,此種情況下律師可以為被告人爭取從輕處理。值得注意的是,有時候盡管被害人確實存在交通違章的過錯行為,公安機關鑒于對被害人的同情或者行政因素等原因沒有認定其責任,但如果由充分證據,辯護律師仍然可以為被告人進行主張。
3、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而言,被告人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對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強制限制,以達到自身的犯罪目的,具有很強的人身針對性。有時,這種暴力犯罪的引發是因為受害人的過錯在先,比如惡意欠債、對被害人進行威脅等等,這樣的犯罪罪名具體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綁架罪。
4、對于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而言,被告人往往由于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而用暴力、竊取等手段侵占、處置被害人的財產,其罪名包括搶奪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挪用資金罪、故意毀壞財務罪等罪名。
鑒于以上的犯罪可由被害人所引發,從而導致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受到影響,辯護人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考慮。如果被害人確實對案件的引發負有一定的責任,辯護律師應該從事實、法律、情理等角度綜合分析,讓審判人員認識到被告人實施犯罪確實在主觀惡性和情節上具有情有可原之處,從而減輕被告人的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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