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講解:利用刑事和解制度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8-01-26 08:40:1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80次我國2012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一種全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刑事訴訟可以通過和解實現對被告人量刑的適度減輕,相對于傳統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調節程序,辯護律師可以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南京刑事辯護專業律師根據自己多年以來的辦案經驗,就利用刑事和解制度進行有效辯護的思路總結如下。
1、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比較廣,刑事和解不僅僅適用于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案由。對于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因為并不屬于刑法上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因而不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仍然可適用刑事和解。只要是因民間糾紛而產生的案件,并不涉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一般都可適用刑事和解。
2、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的案件,不具有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空間,因此不需要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而對于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則更需要通過刑事和解制度達到減輕處罰的結果,因為這樣的案件是需要具備特定的法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方可對其減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刑事和解制度,往往可以把刑罰從對應量刑幅度中的最高一檔降低到最低一檔,比如將故意傷害案件中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個量刑幅度,通過刑事和解減輕為有期徒刑三年。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這里的所謂從寬處罰,是包括我們一般意義上所講的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這一效果是傳統上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無法達到的。
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應該積極主動幫助被告人提出和被害人和解的請求,并就賠償協議、諒解書等事項進行代表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協商;對于法定量刑較高的案件,要與承辦法官積極溝通,對法官心中的尺度做到心中有數,以免盲目和解最后卻不能得到較好的效果。和解的效果最終取決于被害人的態度以及各地法院對于刑事和解的不同認識。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