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刑事辯護技巧
發表時間:2017-04-11 16:42: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0次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本罪在刑事辯護中,應當重點掌握以下知識:
2.單位犯本罪的,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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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概念
·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刑法規定
·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相關規定
·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
·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
·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
· 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1)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2)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2)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2.單位犯本罪的,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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