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訴訟法解釋解讀-地域管轄的基本規則
發表時間:2021-12-16 12:00: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4次第二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
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我們來看第二條是關于地域管轄的基本規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相關的辦案機關來管轄,地域管轄是司法管轄的基本原則。
如何理解犯罪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犯罪地包刊犯罪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那么基于文字簡練的考慮,這次我們把犯罪地就直接概括為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不再強調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這樣兩種具體的標準。
更重要的是第二款的規定,因為第二款它是考慮到這些年來往網絡犯罪案件數量大幅增加。根據之前相關部門的統計,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到網絡的使用,或者主要體現為網絡犯罪的方式。所以考慮到網絡犯罪它的地域管轄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有必要加以進一步的完善。所以在已有的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之上,這一次司法解釋做了進一步的優化。
對于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我們看它是這樣來調整的,首先把案件的范圍,也就是犯罪的范圍做了一個擴展。之前的規定是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這次把它修改為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由之前的利用調整為現在的主要利用,那么毫無疑問就拓展了計算機網絡犯罪他的這個關于地域管轄的案件的范圍。關于網絡犯罪它的犯罪地我們應當如何理解?那么這次的修改、調整的幅度還是比較大的,之前的規定是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這是第一塊的規定。那么現在調整為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者所在地,做了一個相應的限定,把它限定為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做了進一步的限定,這是第一點修改。
第二點修改是之前的規定所強調的是被害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那么這次把它進一步規范的表述為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就是像之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調整為目前的信息網絡系統。第三點是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這是之前的規定。現在把它調整為犯罪過程中被害人,被告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仍然做了一個限定,強調是在犯罪過程相關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
最后一點是在之前的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擴展為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那么概括起來就會發現,對于利用計算機網絡時的犯罪,他的犯罪地的界定幾個基本要素,有的是做了擴張,有的是做了限定,主要考慮是適應目前網絡犯罪不斷發展變化的一個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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