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之南京刑事律師剖析
發表時間:2019-09-13 09:26:1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9次一、如何理解和運用好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反過來說,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前,應推定被告人是無罪的。具體到案件審理過程中,辦案人員首先應當在內心里推定被告人是無罪的,只有在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有罪。有些案件,證據能夠證明某行為不是被告人所為,應直接認定其無罪。有些案件,既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又有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認定其有罪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屬于存疑案件,同樣應該認定其無罪。無罪推定是整個刑事訴訟的大原則,能夠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也為辯護律師進行事實辯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理解和運用無罪推定原則,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無罪推定原則適用于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刑事案件從偵查、批捕、起訴到法院判決的整個過程中,均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即使在一審作出了有罪判決之后,在判決生效之前,仍應推定被告人無罪。
第二,無罪推定原則適用于案件的全部事實。案件事實就是一個由多個局部事實共同組成的整體。不僅對于案件事實的成立與否要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而且對于案件中的局部事實,也要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在基本案件事實確定成立的基礎上,對于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同樣需要嚴格把握。
第三,無罪推定原則是辦理案件過程與結果的統一。無罪推定更多地表現為結果,即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無罪。但無罪推定的思維模式指導認定案件事實的具體過程,審查、運用證據,分析論證案件事實,均應遵循無罪推定原則。
第四,無罪推定原則外化為具體的司法行為。開庭審理中,被告人可以瓢塑苧塑護三步法:法官視角的成功辯護之道
不戴械具出庭,出庭時不得穿囚服或者有監禁標識的服裝。對于長期不能審結的案件,應對被羈押的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這些都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辯護律師應根據這一原則,全方位保護被告人的權益。(本文由南京刑事事務所編輯,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首發,轉載請注明出處)
二、無罪推定原則的具化:證據規則
無罪推定作為一個法律原則,對立法和司法行為起指導作用,其自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司法領域,無罪推定的原則具體表現為特定的證據規則,通過證據規則來實現。
此處所說的證據規則,是一個相對較為概括的概念,包括了證據形式、證據資格、證據認定、證明標準等一系列內容。在司法實踐中,針對證據規則需要把握以下問題:
第一,證據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八種法定的證據形式,每一項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特征,且必須經過庭審質證。這一要求主要是針對控方、針對認定被告人有罪而言的。相反,對于辯方提供以及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并沒有嚴格的要求。對于相反方向的證據更主要看其內容,是否能動搖對指控事實的認定。
第二,證據需要逐一認定綜合評判。任何案件均不是憑借一個證據就能認定的,均是多份證據共同發揮作用,從而確定了一個案件事實。在認定證據的過程中,存在一個由部分到整體的過程。首先要考慮單一的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要求,對案件事實證明力的大小,然后再把所有證據放在系統之中,從整體的概念去評判,從而排除案件疑點。
第三,非法證據排除是結果與過程的統一。新刑事訴訟法吸收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具有重大意義。非法證據排除的情況越多,取證工作會越文明,案件事實會越可靠。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具有本質區別,后者可以彌補,前者一旦認定即應排除。辯護律師應當將著眼點放在非法證據上,尤其是某一證據排除后全案即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要勇于堅持。
第四,對于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證明標準應該更為嚴格。這類案件缺少了被告人有罪供述這一法定證據,需要運用大量其他證據予以補強。控方有義務通過其他證據排除他人合理懷疑。(本文由南京刑事事務所編輯,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首發,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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