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整理死刑案件辯護的酌定從重處罰
發表時間:2018-12-22 11:02: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9次
刑事犯罪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上都是被司法機關列為犯罪行為極端惡劣的考察范圍以內的,即便在保障人權理念和寬嚴相濟原則被廣為適用的大背景之下,也是刑事辯護律師在實際辦案中最難把握好辦案過程于效果的一類案件。下面南京刑事律師從死刑案件控制的角度,圍繞酌定量刑情節從重處罰,以便于刑事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能夠進行整體性的把握。
一、為實施其他犯罪而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二、既實施了強奸婦女的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三、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搶劫罪的,從重處罰;
四、貪污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公共性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
六、犯罪手段和方法是否極其殘忍;文章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七、犯罪結果是否極其嚴重(總體包含以下10個方面);
1、刑事犯罪對象是否是特殊保護的情況;
2、刑事犯罪的時間、地點是否是比較特殊的情況;
3、刑事犯罪動機是否是極其卑劣;
4、刑事犯罪的主觀故意內容是否是直接故意;
5、刑事犯意的產生是否有某種特定的目的;
6、刑事犯罪行為的實施是否是有預謀的;
7、刑事犯罪行為的實施是否是有組織;
8、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再犯;
9、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犯罪集團的首犯;
10、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危害較重的;
以上所列酌定從重情節是南京刑事律師從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指導案例和典型案例里面提煉出來的的一部分觀點,雖不能不一而足,但是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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