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合同詐騙案件的具體證明標準
發表時間:2024-05-06 08:46: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39次注: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本文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庫朱某衛合同詐騙案,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并注明出處。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非法占有目的 騙取他人財物 證明標準 構成要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衛因資金緊張曾向被害人馬某群借款,具體數額不詳。2010年10月至11月的一天,馬某群在向朱某衛催要借款的過程中,朱某衛與馬某群簽訂了23份房屋買賣合同,并在馬某群未實際交款的情況下,向馬某群出具了合同價值5430023元的收款收據。買賣合同和收款收據是由朱某衛售樓處的李某娟、周某填寫。2012年3月12日,馬某群以朱某衛售予自己的房屋已售出,有人入住,造成自己損失550萬元為由向河北省宣化縣公安局報案,宣化縣公安局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
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4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朱某衛無罪。宣判后,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做出(2014)張刑終字第13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衛犯合同詐騙罪,但提供的相關證據僅能證實被告人朱某衛與馬某群之間存在資金往來,其他事實依據現有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朱某衛向馬某群借款的具體數額、被告人朱某衛還款的具體數額、以房抵債的手段是朱某衛提出還是馬某群提出,雙方均各執一詞,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另外,公訴機關依據被告人朱某衛與馬某群簽訂的23份房屋買賣合同認定被告人朱某衛的詐騙數額為5430014元,但被告人朱某衛和馬某群均認可在簽訂合同時馬某群并未向朱某衛支付購房款,在借款基礎事實依據現有證據無法查清的情況下,僅依據購房合同數額認定詐騙數額,于法無據。依據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來看,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依據現有證據來看,無法認定被告人朱某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客觀方面來看,被告人朱某衛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并未實際占有購房款,即沒有通過合同方式取得任何財物。同時,依據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無論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還是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沖突之處,且無其他充分的客觀性證據予以證實。在此情況下,就目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認定被告人朱某衛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一、二審法院做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
1.有無非法占有目的,這是關鍵。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簽訂合同時,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應當根據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具體行為,并綜合考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2.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在邏輯上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且利用了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騙取了他人財物,就成立合同詐騙罪。參照普通詐騙罪的構成模式,合同詐騙犯罪的構成模式應當為: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合同→依據合同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
一審: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2013)宣刑初字第47號刑事判決(2013年12月9日)
二審: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張刑終字第13號刑事裁定(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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