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校園內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發表時間:2022-11-26 11:46:2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44次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安鳳德發布了發生在北京校園內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1. 白某某等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
2. 王某尋釁滋事案
3. 馮某某聚眾斗毆案
4. 劉某尋釁滋事案
5. 張某某故意殺人案
6. 張某尋釁滋事案
7. 畢某某等四人尋釁滋事案
8. 焦某、何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一、白某某等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因自習時說話與馬某(已判決)發生口角,二人相約斗毆。后白某某糾集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持刀、鋼管等工具,于2013年11月22日12時許,與馬某糾集的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某電子城南墻外聚眾斗毆,致多人受傷。經法醫學鑒定,張某某等三人構成重傷,另有三人構成輕傷,二人構成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某糾集他人聚眾斗毆,致三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他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白某某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的立功表現,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對其他被告人以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刑期。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校園內學生之間進行管理時因不服從管理發生糾紛而導致的惡性暴力犯罪案件。馬某是高年級學生,作為學生會的干部對低年級的白某某班級進行檢查時,發現白不遵守課堂紀律,在進行管理時雙方產生摩擦。當天雙方約架,并在隨后的幾天時間各自找人準備打架一事。在打架當日,正值學校放學時候,上百人員在校門口聚集,雖有老師發現異常后進行驅散,但雙方又“轉戰”他處發生大規模毆斗,致多人受傷。因當時圍觀人員較多,造成交通堵塞,場面混亂,社會治安受到極大影響。雖然學生干部進行管理是一種正常的形式,但當管理過程出現問題時如何解決,值得學校反思。同時也反映出學生們正值青春期,好“面子”,逆反心理較為嚴重,行事較為沖動。在校園內一旦碰到問題不能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易于尋求暴力對抗,且哥們義氣較為嚴重,是非觀念較差,盲從性強,亟需加強法制教育。
二、王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職業高中門前滋事,持刀扎傷被害人王某某(17歲),造成“腰背部穿刺傷,傷口長約3厘米,深約8厘米,豎脊肌部分斷裂”,經鑒定構成輕微傷(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某大學南門附近,無故毆打李某某(23歲)、肖某(14歲)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軟組織挫傷”。被告人王某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被害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持械隨意毆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案發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王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被告人王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七千六百三十九元五角一分。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校園矛盾引發。兩名在校學生發生糾紛后,試圖通過“約架”的方式請社會人員幫忙解決。在此過程中,社會人員在上課期間闖入教室將學生帶出學校,并在學校門口無故將其他學生扎傷。學校安保制度缺乏落實、學生安全意識淡薄是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該案中,被告人王某等社會人員進出該職業高中時,門崗處均無保安人員履行核實身份、查驗證件、登記信息等安全保衛職責,致使被告人王某可隨意進入校園滋事。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同學得知社會人員進校滋事后,并未意識到潛在的危險,也未向學校報告或向保安人員求助,最后造成被王某持刀扎傷的后果。
案件審結后,法官專程前往該校調查了解安保措施情況,發現門崗雖有兩名保安人員,但并未對進出車輛及人員進行查驗、登記。可見,學校并未對此案發生引起足夠重視,亦未吸取教訓,安保制度仍未有效落實。法官在走訪中還了解到,該校四個校區、二千余名在校生僅配備了十三名保安人員,且人員流動性較大,常存在工作幾個月即辭職的現象。
為此,該法院專門向區教委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教委協調各方,確保各學校配備充足的保安人員,保障校園安保人員的穩定性;推進校園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在校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要求其他學校引以為戒。區教委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調查研究,積極采取措施整改,并向法院正式復函,表示已建立健全該區教育系統安全保障體系,全方位監控校園安全問題,并將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者、教師和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形成學校法制氛圍。
三、馮某某聚眾斗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某某因初中時受張某某(另案處理)欺負便預謀報復,2014年8月初,馮某某與張某某通過QQ、電話相約斗毆。8月20日13時許,馮某某攜帶壁紙刀并糾集李某某等三人(均另案處理),與張某某糾集的汪某某等二人(均另案處理)在北京市大興區某餐廳門外附近發生毆斗,造成馮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受傷,經法醫鑒定均為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無視社會秩序,糾集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犯罪時尚未成年,當庭認罪,具有悔罪表現,社區矯正機構提供的社會調查評估報告顯示,馮某某系在校學生,因初中時受到欺負心里不滿,情緒沒有及時化解,加之法律意識淡薄,實施了犯罪行為,對其社區矯正不存在重大不良影響,家庭亦愿意接納并監管。綜合馮某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以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三)典型意義
這是典型的由校園欺凌、校園暴力引發的校外暴力。被告人馮某某雖然是聚眾斗毆的糾集人,是犯罪實施者,但也是校園欺凌、校園暴力受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反映,由于馮某某在原學校受欺負,所以辦理了轉學手續。通常校園暴力的受害人受到侵害后,有相當一部分都無法短期內彌合心理創傷。被告人馮某某就是如此,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里仍覺得委屈、憤怒,最后認為只有通過報復才能宣泄心中的負面情緒。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慮到馮某某實施犯罪特殊的心理動因,專門與其本人及家長就案件本身、學業等問題進行了討論,讓馮某某通過這樣的談話反思自己存在的問題并化解心中的負面情緒,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劉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因女友雷某某與同學李某產生糾紛, 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劉某遂糾集馮某某等人(均另行處理)找李某“說和”。當看到李某系自己哥們的好友后,被告人劉某等人遂與李某有說有笑;當得知李某因交往問題與被害人王某某產生積怨并欲“教訓”王某某的情況后,被告人劉某當即表示愿意陪同李某前往。當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北京市東城區某中學門前蓄意滋事,先是打了剛放學走出校門的王某某一個嘴巴,后又指使馮某某等人對被害人王某某拳打腳踢,王某某經鑒定構成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劉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其犯罪后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發生在學校門口且針對學生實施的校園暴力案件。此類案件多因學生之間不能正確處理一些小矛盾所引發,且多數情況下還糾集社會不良青少年介入其中,并具有逞強好勝、偶發性強、人數多、成規模、不計后果等特點,不僅會侵害學生生命和身體健康,而且往往嚴重擾亂校園安全管理秩序,降低學生的安全感。對于此類案件應及時、嚴肅處理,快速恢復學校正常秩序,盡力彌補被害學生的經濟損失,撫慰被害人情緒。還應注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采取以案說法形式,警示教育學生要正確處理糾紛,避免因一時沖動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五、張某某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職業學校實習基地學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車上學時因瑣事發生口角并互毆。當日,張某某購買了一把彈簧刀準備報復王某某。后經雙方家長及學校老師介入,調解解決了此事。4月22日,張某某得知學校為此事要對其處分,擔心處分會影響其今后參軍,同時懷疑處分是因王某某四處擴散此事所致,遂對王某某懷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報復王某某。次日9時許,張某某攜帶彈簧刀在該校實習基地操場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發生沖突。其間,張某某持彈簧刀劃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處數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門靜脈及肝固有動脈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于案發當日被抓獲歸案。后該職業學校向被害人家屬給付了一定數額的撫慰款。
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附帶民事部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父母各項經濟損失23萬元,被害人父母對被告人張某某予以諒解,并撤回對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帶民事部分起訴。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首都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張某某的情況調查報告:張某某情緒控制能力較差,容易沖動,且其法律意識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張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被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故依法對張某某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張某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校園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為未成年人,此類案件在定罪量刑時,應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雙向保護的司法原則:一方面,要堅決維護校園秩序,打擊校園暴力,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以及《刑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規定,準確定罪量刑。本案中,雖然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但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被害人也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被告人系持刀作案,實施犯罪的地點系有眾多學生的學校操場等具體情節,并參考司法社工出具的被告人張某某的情況調查報告,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而非減輕處罰,較好地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對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瑣事發生口角,進而矛盾升級引發的校園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處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過渡時期,自尊心、好勝心明顯增強,成長中常會遇到同學矛盾、學業受阻等各種壓力和挫折,且難以對客觀信息做出正確的選擇和評價,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引導和教育,心理上難免產生許多矛盾和沖突,甚至引發暴力傾向,直至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在案發前一周曾與被害人王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當時經家長及學校老師介入,已調解解決了此事。后張某某因得知學校要對其處分,遂對被害人產生嫉恨,故意持刀報復并致被害人死亡。本案反映出當前一些未成年人在面臨人際沖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緒,不能通過合理方式反映情況,加之法律意識淡薄,反而習慣性地用暴力方式解決問題。本案也暴露出當前一些家長、學校忽視對未成年學生人格和心理的積極干預和有效引導等問題。本案中,不論是被告人張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爭執后,還是在張某某得知學校將對其進行處分后,學校和家庭均未對兩名未成年學生及時進行專業的心理健康輔導,未能有效避免雙方矛盾不斷升級,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個教訓。為更加有針對性地教育和矯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審法院在宣判后專門為張某某聘請了心理專家,對其開展心理疏導,幫助其矯正思想偏差,取得了一定效果。
六、張某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于2007年9月從遠郊至北京某職業技術學院就讀中專一年級。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張某自認為比別人條件差,害怕被同學看不起。在入學至2008年4月住校就讀期間,多次強行向同學李某某、馬某某、孫某、張某等人索要財物,并以玩摔跤為名隨意毆打同學。2008年4月13日22時許,張某在該校學生宿舍內,以給手機充值為由,強行向學生李某某索要人民幣50元。李某某不同意,張某便強迫李某某與其掰手腕,并對李某某進行毆打,致李某某左手第四掌骨基底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被告人張某于當晚被抓獲,其向被害人索要錢款已起獲并退還。
在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賠償李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858.87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人輕傷,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擾亂學校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犯罪時未成年,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且自愿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拘役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校園本該是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凈土,給大眾的感覺總是安全、美好的。然而,現在校園暴力事件頻發,造成許多未成年學生人身和精神上的傷害與痛苦,社會影響惡劣。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對同學強拿硬要、隨意毆打的行為,不僅侵害受害同學的財產、人身權益,嚴重擾亂校園秩序,而且導致同學們心理遭受嚴重傷害、承受巨大壓力。因此,綜合考慮本案情節,對于此類校園暴力案件,雖然被告人張某系在校學生且系未成年人,但其行為觸犯了法律,應當依法給予相應懲處,以達到保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雙重目的。
七、畢某某等四人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畢某某因懷疑本案被害人呂某與自己男朋友關系曖昧,遂糾集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相某某、趙某某、周某某(均系在校學生)在北京市某學校宿舍內,隨意毆打呂某,并指使其他多名同學每人打被害人一個耳光,后采用毆打、恐嚇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下跪并抽打自己耳光,總時間長達兩個多小時,經鑒定,被害人精神狀態鑒定時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四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均應予懲處。四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四被告人均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校園暴力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系大專院校在校學生,案件起因是在校學生中較為常見的情感糾紛。被告人呂某某因為自己的男友與被害人一同外出吃過幾次飯,便找到被害人呂某詰問。呂某因為自己是插班生、專業功底較同學有一定差距,且一直沒能與同學們建立起良好關系,此次面對畢某某的詰問,未能心平氣和地交流而是采取言語相激,最終雙方矛盾激化,被告人畢某某糾集多人在宿舍內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導致被害人輕微傷且引起應激相關障礙。事發之后,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主動道歉。該校領導專門為因傷缺課的被害人補習,并幫助其順利考取專業等級證書,現在呂某已經順利畢業并在家鄉從事所學專業的教學工作。法院了解到該校作為專業性較強的專科學校,采取封閉式教學模式,學生與外界接觸較少,主要靠網絡了解社會,針對該校管理上的漏洞發送了司法建議,學校高度重視,并予以回函。同時,法院與該校開展了以培養學生法治思維為目的的講座,承辦法官還受聘為該校的法制副校長,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通過上述延伸工作,該校的法制氛圍逐步加強。
引發在校學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其自身的因素,也有來自家庭、社會和學校的原因,因此在校學生犯罪預防必須多管齊下,形成合力。一是以學校為平臺,做好普法宣講和法制教育。學校在重視學生成績的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多種形式的活動教育學生學法、知法、守法。本案四名被告人最初在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對自己行為的認識還停留在同學打架的層面上,根本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經過辦案機關的釋明教育,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均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正確認識。二是注重家庭教育,形成學校、家庭雙結合的教育模式。尤其是對那些自小離家在外求學的孩子,家長在關注孩子學習成績以及物質保障的同時,更要注重子女良好人格的養成,家長要特別關注處于青春期子女心理情況,對于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表現出來的異常行為要及早發現、及早糾正,并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小問題拖成大毛病,甚至釀成大錯。三是開展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生理教育,幫助在校生學會自救自護,增強抵御社會不良文化侵襲的能力。四是形成社會化的工作網格,確保未成年人在家有人管、在校有人教、在外有人護。
八、焦某、何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焦某于2012年3月8日12時許,在本市某科技學校內因瑣事與趙某、修某某(男,歿年16歲)發生口角,并約定進行毆斗。何某某得知后指使劉某某將其存放在宿舍內的折疊刀提供給焦某。后焦某在該校男廁所內與趙某、修某某等人互毆過程中,持刀刺擊修某某的頸左側,傷及左側頸總動脈,致修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劉某某作案后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認了犯罪事實。三人的行為確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喪葬費等經濟損失。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劉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予懲處。焦某系主犯, 何某某、劉某某系從犯。鑒于三人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在罪行未被有關部門發覺,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均主動交待犯罪事實,到案后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過錯;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故依法分別對焦某從輕處罰,對何某某減輕處罰,對劉某某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焦某、何某某、劉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六十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中學生因矛盾處理不當,爭強斗狠、相互約架而引起的嚴重校園暴力案件。被告人焦某與同學僅僅因瑣事發生口角,就相約進行毆斗,造成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慘劇的發生對于當前遏制校園暴力、維護校園安全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首先,青少年思想、心智不成熟導致激情犯罪頻發。中學生正值青春期,好奇心、表現欲望強烈,做事不考慮后果,好逞一時之勇,容易因瑣事產生矛盾,在與同學發生摩擦時,往往拉幫結伙約架、逞強斗狠,因沖動而發生的暴力犯罪屢見不鮮,激情犯罪已經成為威脅校園安全的重要因素。其次,青少年對生命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淡漠,法律意識亟待提高。本案被告人劉某某雖然沒有實際毆打對方,僅是為同案被告人拿取犯罪工具,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屬于參與共同犯罪。在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在思想意識上對法律規定認識不足,認為只要不參與斗毆就不是犯罪,導致一些學生為了哥們兒義氣站腳助威、誤入歧途,斷送了美好青春前程。再次,學校法制教育及管理不到位。部分學校忽視對學生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識以及行為操守的培養,思想品德教育陣地長期缺位,使社會不良思想、價值觀乘虛而入,嚴重侵蝕了學生的心靈。建議學校加大法制教育投入,創新普法教育方法,深化校園預警機制,切實引導廣大青少年成為學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合格人才。此外,家庭教育缺失。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對三被告人的成長環境、家庭生活、學習情況進行了社會調查,通過社會調查從源頭上分析三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發現家庭教育的缺失、社會關護不夠也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不可忽視的原因。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學校、家庭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切實行動起來,形成廣泛合力,為護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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