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成功為“虛開增值稅發票”辯護
發表時間:2018-02-04 17:19: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45次南京刑事律師是一位致力于維護公平正義和法律正確實施、同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資深刑事律師,處理過多件大案、要案,看慣了世上的大奸大惡、悲歡離合。但是,本律師仍然帶有一顆關懷社會的赤子之心,對于因為種種原因而誤入歧途、本質不壞尚可挽救的被告人,卻不免存有同情憐憫之心,并希望不遺余力地幫助他們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最近,南京刑事律師就接到了這樣的一件案子。
經過與被告人家屬的溝通和親自到看守所會見被告人、到公訴機關復印查閱相關的起訴材料,南京刑事律師了解到,被告人張某是一位買賣煤炭的中間商,由于其并未開辦具備相應資質的公司,不具備獨立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格,因此在和其他收購煤炭的公司進行交易的時候,委托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資格的公司進行開具,從而觸犯了刑法所規定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公安機關逮捕并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經過細致縝密的分析,南京刑事律師為張某量身定做了辯護方案,以期為其最大化減輕刑責。
在開庭的庭審過程中,南京刑事律師通過辯護詞、代理意見、當庭舉證質證和辯論等方式向法庭提出,本辯護律師完全認可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中對張某的定罪部分,張某確實觸犯了國家相關法律,構成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但是本律師認為,被告人張某的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并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適用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懇請法庭批準對其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首先,張某的行為與那些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從而騙取國家稅款的行為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張某本身與相關的采購商的煤炭交易行為經查真實存在,由于對方需要增值稅發票,張某本身并無開具發票的主體資格,這才花錢請有資質的單位代為開具,本身并沒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也并未造成國家稅款的任何損失。張某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基本反映了雙方交易的價格和數量,其虛開發票行為純粹是因為守法意識不強、法律知識欠缺,不知道這種行為是在犯罪,并沒有很大的主觀惡性。
其次,張某的犯罪數額也并不大,并沒有達到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標準,只有30萬元,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較輕,應對其從輕處罰。
第三,張某在歸案之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全面、徹底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根據法律規定,坦白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從寬處罰的。
第四,張某本身從無任何前科劣跡,之前從事煤礦中介生意也完全是守法經營,并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且一貫照章納稅,從無騙取國家稅款的行為。這次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已經給張某的人生留下極其慘痛的教訓。
第五,張某在歸案之后具有極強的認罪、悔罪的態度,多次向公安干警和本辯護律師、人民法院表達自己的懺悔之意,并書寫多份懺悔材料,希望法院能夠給予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本辯護律師認為,其認罪、悔罪的態度是誠摯的,對其適用緩刑事實上不具備再犯的可能性,是合適的。
第六,張某早年喪父,被寡母撫養長大,事母至孝,家有嬌妻弱子,只靠張某一人的收入過活,最近張母、張妻的身體都不好,前后入院治療,兒子只有六歲,還在上幼兒園,亟需張某對其進行撫育。如果對張某不適用緩刑,則其家庭無疑將會遭受滅頂之災,生活難以為繼。雖然被告人家庭的生活狀況并非屬于法定的從輕因素,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屬于酌情考慮的因素,希望合議庭能予以適當考慮。
合議庭認真考慮了南京刑事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大部分意見是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具體情況的,可以采納,對被告人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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