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析: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入罪標準
發表時間:2017-11-13 10:56: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解析: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入罪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力度的加大,刑法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入罪,相關的犯罪案件也不斷增加。在南京刑事律師的辯護人生涯中,經常接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相關咨詢,并代理過相關的案件。現在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和具體表現形式簡要分析,僅供參考。
首先,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本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單位犯本款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其次,這里所說的公民個人信息,按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和南京刑事律師在實務中所掌握的,包括各種能夠確定、識別、反映自然人身份或者自然人的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它可以是以電子方式、文書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記錄。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姓名住址、銀行賬戶、財產狀況、行蹤路線等都屬于個人信息的范圍。
其三,觸犯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而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國家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南京刑事律師認為這里的國家規定范圍是較為寬松的,不但包括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甚至也包括了一般認為不屬于國家強制性規范的部門規章,這也反映了我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力度的加大。但是,對于辯護人來說,這就意味著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準更低,辯護難度特別是無罪辯護的難度加大。
其四,所謂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包括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向公眾發布特定公民的個人信息,或者向特定的某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因此,如果采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將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聯系方式、住址、照片,或者其生活中能夠識別其身份的事件進行公布,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在商家提供服務或者與他人交往的過程中,合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如果向無關的第三人或者社會公眾提供,也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五,如果通過購買交換收受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個人信息,都可以包括在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之內,符合本罪構成要件。但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收集個人信息,如果確實有必要的,比如為了明確交易主體,或者送達相關文件,必須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或者為了簽訂合同的目的,而需要明確對方身份的,屬于合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應視為觸犯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六,在符合本罪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還用符合情節嚴重的標準,才能構成本罪。因此,是否情節嚴重,直接關聯到罪與非罪,這也是辯護人可以著眼的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和出售的個人信息,如果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都符合入刑的標準。對于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信息,以50條為入罪標準,對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重要信息,以500條為入刑標準;對于其他公民個人信息,以5000條為入刑標準。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入刑標準,以上述標準減半,這是因為在執業過程中,獲得上述信息,是利用了職業的性質和公民相關從業人員的信任,對于這樣的犯罪行為進行打擊,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的權益,防止醫療、房產、金融、通訊、酒店或者教育等行業的從業人員非法泄露公民的個人信息。
其七,對于為了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據解釋以獲利5萬元以上作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辯護人可以金額未達到相關解釋標準為理由進行無罪辯護,而這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證明獲利金額是否已經超過5萬元。這就需要辯護律師扎實的質證舉證功力。
最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一條信息當中具有多條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如同時具有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都認為是一條信息,并不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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