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不威罪的立案追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6:5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不威罪的立案追,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9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罪的構成要件中并沒有㈠隋節嚴重”的規定,但并不是只要實施本罪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便成立犯罪,還要對行為本身具有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進行評價。行為人所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種類、數量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因素可以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便不能成立犯罪,而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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