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09:46: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機關在對本罪進行立案追訴的時候,必須從主客觀兩方面把握,一方面要查明行為人是否知道婦女、兒童是被拐賣的,如果確實不知道就不能以本罪來處理;同時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婦女、兒童的目的,如前文所述,如果具有此種目的就不應當以本罪來認定;如果能排除行為人的出賣目的,那么就能認定行為人符合本罪的主觀方面。另一方面,看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完成了收買行為,如果行為人意圖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由于討價還價使得“交易”沒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沒有實際得到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則對行為人就不宜以犯罪論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未遂行為并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如果對這種未遂行為定罪處罰,難免會造成打擊面過寬,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但是,如果“交易”已經完成,就表明行為人的收買行為已經完成,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既遂。只有查明收買行為同時具備上述主客觀條件,司法實踐中才能正確地立案追訴。
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共同參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如有些收買行為是全體家庭成員或親屬朋友共同商量決定的等,對其中的主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主犯以外的其他參與者,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也就不應當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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