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09:41: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司法實踐中,以本罪來對行為人進行正確的立案追訴,必須嚴格從本罪的構成要件人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那么司法機關就應當予以立案追訴。一般來說,需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阻礙行為的方式是否為聚眾,如果不是聚集三人以上的阻礙行為,那么就不構成本罪;二是阻礙行為針對的對象,對象必須是具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對象不具備該條件,那么就不能以本罪來進行追訴;三是是否正在執行解救活動,如果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非正在實施解救活動,而只是在一般的社會生活進程中或者在進行其他的非解救活動,那么此時即使行為人對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了聚眾阻礙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進行立案追訴;四是行為人是否為首要分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首要分子,如果只是參與者,那么也不能以本罪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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