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概述
發表時間:2020-11-25 20:07: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權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對象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亦應屬于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于身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1.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本法第95條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鑒定。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鑒定依據、鑒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鑒定是相同的。
2.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并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認定】
1.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2.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尤其是對于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于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致死)罪”。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有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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