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收財物罪簡介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1: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罰沒收財物罪簡介,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及其構成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認定
1.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
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計算機、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戶給個人,也未曾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為宜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家私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論罪;(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用,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為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罰沒財物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2.要注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污罰沒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對于后者,應按貪污罪處罰。
(三)處罰
犯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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