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21-08-25 09:13: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開設賭場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開設賭場罪的概念
開設賭場罪,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二、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和此后的單行刑法均未規定開設賭場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開設賭場行為規定以賭博罪論處。鑒于開設賭場行為的危害性日益嚴重,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將開設賭場行為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了開設賭場罪,同時提高了法定刑,對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補充規定了“開設賭場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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