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概念與罪名淵
發表時間:2017-11-06 15:24: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概念與罪名淵,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淵源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5條規定的利用迷信造謠、詐騙罪修改而來的。1979年《刑法》第165條規定:“神漢、巫婆借迷信進行造謠、詐騙財物活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在第300條第2款規定本罪的同時,在第300條第3款還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300條第2款規定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以上就是關于: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概念與罪名淵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http://www.xgbdr.com/zmgn/1576.html
律師推薦
推薦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