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概念與罪
發表時間:2017-11-06 14:59: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概念與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概念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淵源
本罪的淵源可追溯至1979年《刑法》第99條規定的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該條規定:“組織、利用封建迷價、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卜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提高了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的量刑幅度。該決定規定,對組織反動會道門,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1997年《刑法》修訂時,對上述規定進行修改從而形成了本罪:首先,將“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修改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其次,將“進行反革命活動”修改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最后,將法定刑修改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J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300條第1款規定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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