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0-23 10:09: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誣告陷害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誣告陷害罪的概念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誣告陷害罪的罪名淵源
我國1979年《刑法》第138條規定:“嚴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誣告陷害干部、群眾。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后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和刑法理論上,一般都將該條規定確定為誣陷罪。我國1997年《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43條規定了“誣告陷害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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