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0-22 16:01: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都應受《刑法》打擊。相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因此,其危害性比故意殺人罪要輕。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淵源
我國1979年《刑法》第133條規定:“過失殺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基于此罪狀的表述,傳統的刑法理論界和刑事司法界通常將其稱為“過失殺人罪”,但是這一罪狀表述非常不科學,罪名本身的表述就存在著邏輯上的矛盾,因為“殺人”本身就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在前面冠以“過失”實在牽強。因此,為了修正這一罪狀的表述弊端,1997年《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1997年《刑法》將1979年《刑法》罪狀中的“過失殺人”修正為“過失致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33條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這一罪名表述是科學合理的,比1979年《刑法》過失殺人罪的表述更為精確,更能概括這種犯罪的本質特征。特別是本罪的罪狀表達上,保留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一彈性條款,這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在實踐中,行為人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很多,《刑法》對其并非一律規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失火行為致他人死亡的定為失火罪,交通肇事行為致他人死亡的定為交通肇事罪等,所以這個彈性條款起著正確區別罪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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