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超過一年未處理是不是要撤銷案件
發表時間:2024-10-26 19:31: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68次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超過一年未處理是不是要撤銷案件?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超過12月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對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后十二個月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一)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但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偵查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撤銷案件,繼續偵查。
撤銷案件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并解除相關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
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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