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案件的法律規定依據是什么?撤案后還能立案嗎?
發表時間:2025-07-18 15:47: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74次撤銷案件的法律規定依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條文解讀 本條規定了依法不追訴原則,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超過追訴時效: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超過時效,司法機關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特赦免刑:經國家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再繼續追究。特赦是國家對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部分執行,體現法治與人治的結合。
情節輕微,無社會危害:違法行為雖然符合犯罪構成,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比如鄰里糾紛中的輕微肢體沖突,未造成嚴重后果,可能撤銷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未告訴或撤回告訴:像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類案件,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才處理。沒起訴或中途撤訴,案件自然終止。
涉案人員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訴訟失去追究對象,一般會撤銷案件。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刑情形: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樣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撤銷案件】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撤銷案件及其處理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及時終止錯誤或者不當的訴訟行為,是十分必要的。本條規定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終止偵查,撤銷案件。其中“偵查過程中”是指在偵查階段的整個過程,而非單指偵查終結時,即何時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就應何時按本條的規定去做。“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經偵查查明立案的案件沒有構成犯罪的事實,或者雖有犯罪事實,不是該人所為的,或者屬于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一旦發現屬于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當立即終止偵查,撤銷案件。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根據本條規定,偵查機關決定終止偵查,撤銷案件的,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第三,將釋放情況及原因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撤銷案件,并且釋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這樣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兩機關在執法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執法中應當注意: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偵查機關一經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能押著不放。
第二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終結后,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制作擬撤銷案件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決定: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二百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撤銷案件意見書連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屆滿七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重大、復雜案件在法定期限屆滿十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將處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法律文書以及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復印件等,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意撤銷案件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告知控告人、舉報人,聽取其意見并記明筆錄。
第二百四十四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擬撤銷案件,應當在收到案件后七日以內批復;重大、復雜案件,應當在收到案件后十日以內批復。情況緊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送達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
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制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作出處理。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二百四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按照本規則第十二章第四節的規定辦理。
(二)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三)對于凍結的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需要返還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返還被害人;對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
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處理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案卷材料。
第二百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財物需要返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或者書面通知有關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解除凍結,返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繼承人。
撤銷案件后還能立案嗎
一般情形下,撤銷案件后若滿足法定條件便可重新立案。
若撤銷案件緣由為證據不足等,后續發現新證據或符合立案條件時,經審查可再次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條“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然而,倘若撤銷案件是因為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法定情形所致,通常不能再立案。
總之,撤銷案件后能否再次立案,需依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法律規定來進行判定。
撤銷案件后有案底嗎
撤銷案件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不會有犯罪記錄,不會有案底。因為法院根本沒有對行為人進行刑事審判,更談不上有罪判決。公安機關內部的過程性記錄不會作為“違法犯罪記錄”對外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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