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無罪辯護種類和法律規定是什么
發表時間:2024-10-26 13:32: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1次無罪辯護的概念是什么
無罪辯護是指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護,以期獲得被告人無罪的判決結果;或辯護律師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意見,以期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該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既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該無罪推定原則意味著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無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二條: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非法言詞證據據。
上述規定表明以刑訊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將遭到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該規定明確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要達到“確實、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對此作出了釋義),否則,疑罪從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無罪辯護既是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之一,又是辯護律師的職責之一。
無罪辯護的方式有幾種
無罪辯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自行辯護:被告人自己對指控進行辯駁的訴訟行為。
委托辯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作為辯護人進行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無罪辯護涉及的情形有哪些
無罪辯護涉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事實上的無罪,即犯罪行為未發生。
2、程序性無罪,如違反程序規定導致的無罪。
3、法律上的無罪,如犯罪主體不適格等。
4、證據不足或存在合理懷疑,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
5、刑事責任已消滅,如已過追訴時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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