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之徇私舞弊犯罪
發表時間:2018-05-05 13:18: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之徇私舞弊犯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徇私舞弊類犯罪共涉及刑法條文15條,包括15個罪名。
(一)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畝以上的;
(10)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11)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2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6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畝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其他耕地10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畝以上;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40畝以上;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前述1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或者本條第(2)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20畝以上毀壞。
(9)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畝以上的;
(10)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11)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三)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 枉法仲裁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目前還沒有具體的關于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可以參照濫用職權等相關罪名把握立案條件。
(七)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刑法第四百零五條一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 商檢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一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九)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一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 放縱走私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一)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二)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四)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刑法第四百零五條二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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