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律師辯護要素分析
發表時間:2017-10-17 14:37: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律師辯護要素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關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情節犯,構成犯罪必須具有“情節嚴重”這一要件。因而,只有行為人實施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達到了“情節嚴重”這一程度才構成犯罪。否則,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其情節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則不成立犯罪。在對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下定義時,有的定義中缺少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法定情節“情節嚴重”這一要件,這極易導致司法實踐中在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認定上出現錯誤。
可以理解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情節嚴重”,應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立案追訴:(1)連續多次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2)幫助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3)因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致使案件審理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或者作出不公正裁判的;(4)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或者手段特別狡猾的;(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6)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正確認定故意因素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屬于直接故意犯罪,但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一個難點。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可能尋找種種借口推脫責任。為此,司法機關應全面分析案情予以正確認定。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出于故意,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知道被幫助者是當事人;對自己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性質是否明知;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否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如果行為人確因上當受騙或者其他不明真相的原因而實施了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的,由于其主觀上不具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故意,因而不宜以犯罪處理。
三、共同違法當事人能否成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主體問題
共同違法當事人能否成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主體問題,即共同違法(含刑事共同違法即共同犯罪、民事共同違法以及行政共同違法)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否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問題。
我國《刑法》中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涉及各種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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