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同犯罪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7 14:11:0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同犯罪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是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定義務的人員,但是其他任何人與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定義務的人員相勾結,妨害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2.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第2款第四項的規定精神,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該解釋針對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搞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利用職權嚴重干擾執行工作而專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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