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作不構成重婚罪辯護的幾種特殊情況
發表時間:2017-10-17 14:04: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應當作不構成重婚罪辯護的幾種特殊情況,希望能幫助大家。
構成重婚罪必須有重婚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1)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既要符合構成要件,也要考慮情節方面的要求,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根據辯護經驗,針對下面幾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辯護時成功的:(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不會被追究重婚罪。(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會被追究重婚罪。(3)已婚婦女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的。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對在困境中的、無法自由選擇的婦女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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