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實婚姻能否構成重婚罪探討
發表時間:2017-10-17 13:49: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對事實婚姻能否構成重婚罪探討,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重婚,是指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婚姻關系的重疊。在現實生活中,除依法登記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律婚姻外,客觀上還存在幾種類似于婚姻關系、容易引起爭議的男女關系的表現形式,其中主要包括:(1)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即所謂的事實婚姻。(2)男女雙方非法同居,但未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于第二種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因此,這種情況不會影響到重婚罪的成立。
(一)不同法律部門中的“事實婚姻”
就《婚姻法》而言,應當說,我國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在對待婚姻問題上態度有所反復,往往在原則中又設定各種例外,但總體趨勢是逐漸否定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者復婚,必須依照該辦法進行婚姻登記。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基于事實婚姻關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復雜,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維護安定團結,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是符合實際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但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作出了例外規定:對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由此可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婚姻成立時男女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的情況態度堅決,一致認為該婚姻關系無效,只能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但對于婚姻成立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而言,相關的司法解釋作出妥協,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但1994年2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實婚姻則只能作為同居關系對待。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地區,由父母做主,男女雙方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其中有些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且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有的還生有子女。如果否定這些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勢必造成這些家庭在解決離婚、繼承等相關問題時缺乏法律保護,影響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處理,不利于社會穩定。因此,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無奈的權宜之計。這也正是為何我國的正式立法向來堅持嚴格的法律主義,而涉及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解釋則在事實婚姻問題上持緩和態度的根本原因。之所以劃定“1994年2月1日”這一時間線,也是為了盡量督促公民履行法律上的結婚登記手續,避免再出現在國家制定法看來屬于“異類”的事實婚姻現象。
在刑法領域內,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實施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從表面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就同一個問題在《婚姻法》和《刑法》兩個領域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釋:在《婚姻法》中,1994年2月1日以后已不存在事實婚姻,一律按同居關系處理;而《刑法》則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意義,如果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關系的,應當按重婚罪處理。
但是,《婚姻法》的目的是保護夫妻雙方基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所產生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的立足點是行為人的正常婚姻,是從婚姻效力的角度規定事實婚姻能否作為處理當事人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基礎,考慮的是行為人這一事實婚姻關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刑法》是部門法的保護法,其重點在于維護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制度本身,因此,有關《刑法》的司法解釋主要關注行為人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的非正?;橐?,是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解決該事實婚姻能否作為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根據,側重于考慮行為人的事實婚姻關系是否侵犯了《刑法》意圖保護的社會關系。
由此可見,二者的立足點不同,意圖解決的問題相異:前者主要是從價值層面考慮婚姻是否生效的問題,因為原則上只有進行婚姻登記的婚姻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鑒于我國的特殊情況,例外地承認某一時間段內的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是解決問題的實務辦法;后者則是從事實角度考慮婚姻關系是否成立,以及此婚姻關系是否威脅到原有婚姻所承載的一夫一妻制度。因為只要具備法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事實婚姻即可成立。實際上,行為人的事實婚姻是一種最嚴重的非法同居關系,已經危及原有婚姻所承載的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司法解釋規定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同樣構成重婚罪,只是從客觀事實的角度承認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沒有確認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也具有法律效力。
(二)事實婚姻影響重婚案件的具體認定
探討重婚罪的成立范圍,應當以重婚罪保護的法益為基礎,根據重婚罪不同的行為方式區分具體情形,分別予以認定。重婚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因此,凡是使一夫一妻制遭受破壞的行為,并且達到應受刑罰的社會危害程度,在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都應當以重婚罪定罪處罰。那些本質上屬于非法同居的通奸、“包二奶”等行為由于只是違背了婚姻關系中的忠實義務,尚未對一夫一妻制造成根本破壞,所以不能以重婚罪論處。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必須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基礎上。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實婚姻,由于法律不再賦予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只是作為同居關系處理,因此,這類事實婚姻由于缺乏法律保護而無法承載一夫一妻制這一重婚罪的客體,所以不能成為重婚罪所侵犯的婚姻關系。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罪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有配偶而重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第一種行為方式而言,存在四種具體的組合情形:(1)前后婚姻均為法律婚姻;(2)前一婚姻為法律婚姻,后一婚姻為事實婚姻;(3)前一婚姻為事實婚姻,后一婚姻為法律婚姻;(4)前后婚姻均是事實婚姻。在這四種組合情形中,第一種情形是典型的重婚行為,行為人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和他人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罪沒有任何疑義。第二種即前一婚姻為法律婚姻,后一婚姻為事實婚姻的情形,該事實婚姻表現為有配偶的行為人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一行為同樣嚴重破壞了作為婚姻家庭關系基礎的一夫一妻制。因為這種事實婚姻不同于一般的非法同居關系,而是在公開場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實質上突破了偷情式的非法同居的界限,因此,對這種情形也應當認定為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正是基于這一考慮,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擴大解釋為重婚行為,也要按照重婚罪定罪處罰。需要再一次強調的是,該司法解釋認定行為人的事實婚姻嚴重破壞了前一合法的婚姻關系,只是表明該事實婚姻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程度,需要《刑法》加以調整,但并不能由此推出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也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結論。這也就是說,《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不保護事實婚姻,其用意是對于事實婚姻當事人,法律不賦予其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但并不是說對事實婚姻便放任不管,更不是允許事實婚姻的存在。在《刑法》中,對在后的事實婚姻應以重婚罪論處,這也并非對事實婚姻效力的承認,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節,保護一夫一妻制度??梢?,前一婚姻為法律婚姻,后一婚姻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法律婚姻,都構成重婚罪。這在理論界基本不存在爭議。
有學者認為,由于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認主義,因此,事實婚姻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他婚姻關系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我們支持這種觀點,理由在于:《刑法》設立重婚罪的目的在于保護前一婚姻承載的一夫一妻制。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說明國家對其還是持保護態度的,該事實婚姻承載的一夫一妻制度也就不容侵犯。相反,由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說明國家不再保護這類事實婚姻,行為人此后無論再成立法律婚姻還是事實婚姻,都不會侵犯到一夫一妻制度。換句話說,行為人根本無婚可重。
至于重婚罪的第二種行為方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這里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既包括明知他人有法律婚姻的配偶,也包括明知他人有事實婚姻的配偶。但是,如果查明行為人主觀上確切地認識到與他人僅具有非法同居關系,即便這種認識缺乏客觀依據,也表明行為人不存在重婚罪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重婚罪。具體來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也可分為兩種情況:(1)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成立法律婚姻的;(2)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成立事實婚姻的。對于這兩種情形,應當首先確認他人的婚姻屬于法律婚姻還是事實婚姻,然后比照前述處理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的情況具體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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