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與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界定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2: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與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界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踐中,商家尤其是房地產開發商推出了各種優惠購物形式,房屋、汽車等商品價格多樣,存在著成本價、優惠價、市場價等多種價格,這些到底屬于正常的優惠購物還是變相的交易型受賄,往往難以甄別。對于優惠購物,《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第3款規定:“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根據這一規定,判定優惠購物屬于正常的優惠還是交易型受賄,應側重把握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優惠型交易價格具有事先設定性,賄賂型交易價格具有見機調整性。優惠型交易價格通常按照經營者事先確定的折扣操作,而不是由主管人員根據情況直接拍板。優惠價格相對一般價格必然發生結算方式、數額、渠道的變化,需要處于經營主體購銷環節的內部成員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規范進行,共同完成、照章辦事。賄賂型交易價格具有較大的隨機性和任意性,一般價格向“優惠”價格進行交易環節轉換的方式極為粗糙,缺少領導與分工,基本上由經營者根據交易對象(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靈活調整價格“優惠”幅度、結算時間與平賬方式。優惠價格的事先設定性排除了交易雙方通過差價給付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故意;明顯偏離市場標準的見機調整性價格印證了國家工作人員間接從中謀取非法個人利益的犯罪意圖。
第二,優惠型交易價格具有不特定性或者相對特定性,賄賂型交易價格具有絕對特定性。賄賂型交易價格固然明顯偏離市場價格,而優惠型交易價格也有可能明顯偏離同類商品的一般市場價格。但是,優惠型交易價格的交易相對人是不特定的,或者根據經營者規定的條件在一定幅度內享受折扣。對于不特定的優惠交易價格而言,凡是愿意支付相關對價者均可參與商品買賣、享受優惠待遇;對于相對特定的優惠交易價格而言,相對特定的受眾群體在優惠幅度內進行合法交易。因此,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優惠條件或者不具有優惠身份而享受優惠價格的,屬于以賄賂型價格進行腐敗交易;雖屬于相對特定性優惠價格的受眾群體但超出最低優惠價格進行商業交易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符合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前提下,應將超出最低優惠價格的部分計人受賄數額。
賄賂型交易價格并不及于一般受眾,其享受者局限于經營者認為需要依托其權力謀取經濟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情婦(夫)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賄賂型交易價格針對特定對象的屬性主要表現為:(1)銷售廣告、公司折扣規范中的優惠價格只是名義宣傳,銷售人員并無實際權力控制,通常須由銷售主管、公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優惠的對象;(2)從事市場交易的直接辦事人員有權在一定額度內給予不特定的交易相對方價格優惠。例如,房屋銷售工作人員的最高優惠額度為50元/平方米,銷售部經理為150元/平方米,銷售公司總經理為300元/平方米,開發商負責人為500元/平方米。超過該額度的,須根據交易對象的身份地位、交易價格的折扣數量層級上報、層級確定。(3)經營者不在交易價格上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等特定對象優惠,而是通過此次交易有針對性地派送優惠券、折價券、代幣卡、VIP購物卡等非普適性禮券利益,使其在下次交易中獲得區別于一般交易對象的巨額優惠權利。
第三,優惠型交易價格具有有因性,賄賂型交易價格具有無因性。優惠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人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競爭優勢,表現為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或者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從本質上考察,優惠是經營者所采取的一種價格營銷策略,即通過讓利達到促銷,存在符合市場價值規律的價格優惠原因。而賄賂型交易價格是非法價格行為,違背誠實信用,罔顧市場規律,私通暗恰,通過暫時性地虧本買賣換取權力腐敗而形成的排他性回饋。從形式上分析,價格優惠普遍發生在符合商業慣例的經營活動中,基礎性原因或事實包括:(1)買方當期付款,縮短賣方資金回流周期;(2)降價處理積壓商品,收回部分成本;(3)買方承擔運輸、倉儲費用,或者承諾縮減部分售后服務,節省賣方附隨性開支。而賄賂型交易價格不存在優惠的合法合理原因,買賣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缺乏商業慣例依據、無視價格法律法規。賄賂型交易價格的無因性從商品市場流轉的角度證明了國家工作人員與經營者之間腐敗交易的對價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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