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5 14:48: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客體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煽動的內容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的內容是試圖使群眾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的內容是蠱惑群眾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篡奪國家政權,改變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犯罪主觀方面要求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必須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客體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客體是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
(2)煽動的內容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的內容是試圖使群眾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煽動的內容是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間相互為敵或相互歧視。
(3)犯罪主觀方面要求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一般具有破壞民族團結的目的。
(三)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界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客體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群眾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而抗拒履行。
(3)犯罪主體不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負有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構成。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屬于舉動犯,行為人只要一著手實施煽動行為,即構成既遂,不可能出現犯罪未遂以及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形態。但在行為人為了煽動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而事先進行準備活動的階段,如準備進行煽動的演講材料、音響設備,為煽動而進行謀劃等,如果行為人基于本人意愿而放棄著手實行的,可以成立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如果系被迫停止的,則成立犯罪預備。
(二)罪數形態認定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煽動者與被煽動者不同于教唆者與被教唆者的關系,因此,無論被煽動者是否實施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行為而構成諸如妨害公務罪等犯罪,對煽動者一般都不以教唆犯論處,而是單獨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主要在于,教唆是就某一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而進行唆使、慫恿,或者通過各種方式向他人灌輸犯罪思想,以使他人實施犯罪行為,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教唆者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其犯罪指向不是對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而本罪具有廣泛的蠱惑性行為,其目的一般是鼓動一部分人共同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他的指向是具體的、明確的,即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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