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fā)表時間:2017-11-10 10:27: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7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qū)分的關鍵在于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2.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區(qū)別的關鍵在于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gòu)成本罪;反之,不構(gòu)成本罪。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gòu)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gòu)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后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并不兩罪并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3.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二者的區(qū)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后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并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偽造、變造的;而作為后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為人如何弄到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后罪的行為特征是“騙取”,只有行為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gòu)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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