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10 10:25: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范圍。根據本法第367條的規定精神,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所謂傳播,主要是指播放、出借、出租、運輸、攜帶行為。對于個人收藏淫書淫畫或者在親友之間傳播淫穢書刊、錄像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并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屬于傳播淫穢物品,不構成本罪。
(3)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本條規定,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向他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等出版物達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對于沒有社會上傳播,只是在家庭成員之間、親友之間傳看淫穢物品,涉及范圍較窄,后果較輕的;以及偶爾在社會上傳播、傳播的范圍較窄、人數較少,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雖然本法第363條規定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都有著相同的傳播淫穢物品的內容,但兩罪之間也有著明顯的區別。這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物品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必須有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于彌補后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于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為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3、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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