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10 10:28: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本罪與其他兩罪的區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為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為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處理,還是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也應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在妨害國(邊)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況下,為讓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能得到懲治,本法將各種犯罪行為都以明確的罪名規定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從理論上講,行為人無論是否和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人通謀,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都已構成獨立的犯罪,沒必要作為其他犯罪的共犯處理。
2.本罪與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證件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出境證件,也包括入境證件,而后罪的犯罪對象僅包括出境證件。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特征是把自己的證件或低價購買的證件出售,而后罪的行為特征是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
(3)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則要求必須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
犯本條所定兩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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